Development Software

软件设计服务条款(Development Software)

第1条 – 服务范围

软件设计服务包括根据承租方的特定需求提供解决方案咨询、业务需求分析、系统架构设计、编程、测试、部署和软件维护。

1.1 开发的软件类型

软件类型描述Platform
企业管理软件ERP、CRM、HRM、会计、库存管理Web, Desktop, Mobile
电子商务系统B2B/B2C 平台、Marketplace、在线订购Web, iOS, Android
移动应用Native (iOS/Android), cross-platform (Flutter/React Native)iOS, Android
嵌入式软件 / IoT固件、控制系统、IoT DashboardEmbedded, Web
API & 系统集成REST/GraphQL API、第三方集成、ETL pipelineCloud/On-premise
AI / Machine Learning分类、识别、预测和 Chatbot 模型Cloud AI, On-premise

第2条 – 开发方法

2.1 Agile Scrum

默认采用 2 周 sprint 的 Agile Scrum 方法。承租方每 2 周参加一次 Sprint Review,以检查进度并调整 backlog。

2.2 瀑布式(按需求)

Waterfall 适用于初始需求固定的项目。承租方在进入下一阶段前需对每个阶段进行审批。

2.3 技术要求 (SRS)

公司提供《软件需求规格说明文档》(Software Requirements Specification – SRS),由承租方在编程前签署确认。SRS 后的变更适用 Change Request 流程。

第3条 – 测试与验收 (UAT)

  1. Unit Testing:公司针对 business logic 执行覆盖率至少为 70% 的 unit test。
  2. Integration Testing:在 staging 环境中与承租方的各系统进行集成测试。
  3. 用户验收测试(UAT):客户在公司交接到 staging 后有 10 个工作日进行 UAT。客户将缺陷记录在指定的问题跟踪系统中。
  4. Bug Classification: Critical/High (阻断核心业务):在 go-live 前必填修复。Medium/Low:在保修 sprint 中修复。
  5. 验收:所有 Critical/High 级缺陷均已解决且客户已签署验收记录后。

第 4 条 – 知识产权与源代码

4.1 全额支付后的权利转让

根据 2005 年《知识产权法》(Luật SHTT 2005)第 39 条:承租方全额支付 100% 合同金额后,定制源代码(custom code)的财产著作权转让予承租方。

4.2 Pre-existing IP 和开源库

  • 公司保留Pre-existing IP的所有权(内部framework、可复用module)
  • 软件使用开源库:公司在交接文档中提供库及许可证(MIT、Apache 2.0、GPL、LGPL 等)清单。承租方负责合规遵守各项开源许可证。
  • 集成第三方 API 的软件(Google、Stripe 等):租户单独承担 API 提供商的服务条款责任。

4.3 源代码安全

源代码保存在私有 Git repository 中。交接后,承租方获授 repository 的 Owner 权限。公司在交接完成 90 天后删除内部副本。

第5条 – 维护与交付后支持

5.1 免费质保包

项目套餐质保期范围
项目 < 1 亿 VNĐ3 个月缺陷修复源自源代码
100–500 百万 VNĐ 项目6个月缺陷修复 + 8×5技术支持
项目 > 5 亿 VNĐ12 个月缺陷修复 + 24×7支持 + minor安全更新

5.2 付费维护服务(保修后)

  • Basic 套餐:5 小时/月 – 技术支持与缺陷修复。
  • Standard 套餐:10 小时/月 – 维护 + 次要功能更新。
  • Premium 套餐:20+ 小时/月 – 开发新功能、优化性能。

条 6 – 信息安全

公司按照OWASP Top 10标准进行软件开发,采取以下措施:敏感数据加密(AES-256)、安全传输(TLS 1.2+)、访问控制(RBAC)以及审计日志记录。若属于Enterprise套餐,承租方将获得基础Penetration Testing报告。

第7条 – 责任限制

  • 公司不对Bên Thuê在交接后违反指导修改源代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 总赔偿金不超过已签订合同的价值。
  • 公司不保证软件在承租人自行配置的各种环境中都能完美运行。

第 8 条 – 争议解决

优先在 30 天内协商。如未达成,通过 VIAC 仲裁或根据越南法律在胡志明市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第 9 条 – 效力

本条款自合同签署之日起发生效力。公司保留修改权利并提前 30 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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