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

数据保密协议 NDA

法律依据

  • 2015 年《民法典》(关于订立合同中信息的第 387 条,关于因违规义务所致责任的第 351–360 条,关于可获赔偿损失的第 419 条);
  • 2005年商法;
  • 《知识产权法》(2022 年修订)——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 《个人数据保护法》2025(第 91/2025/QH15 号法律)和第 356/2025/NĐ-CP 号法令;
  • 2025 年《网络安全法》(第 116/2025/QH15 号法律);
  • 《电子交易法》2023年版——关于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 第4567/QĐ-VBPL号决定,日期2026年06月01日,关于颁布公司法律合规框架。

本协议是《服务使用协议》的附录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个人数据保护政策》(PDPD) 共同适用。

各方
甲方: 普慧科技与软件解决方案股份公司 (HiTechCloud)
总部:胡志明市平美社平美路 128 号 | 税号:0318222203

乙方:客户/合作伙伴/承包商/参与者

甲方与乙方(每方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一致同意签署包含以下条款的《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第 I 部分 – 定义与范围

条1. 定义

1.1. “安全信息” 指一方(“披露方”)在交流、合作、提供或使用服务过程中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的所有信息、数据、文件(以书面、电子、口头、图像或其他形式),且被标明为保密或依其性质应被合理理解为保密的内容。

1.2. “披露方” 是安全信息提供方; “接收方” 为保密信息的接收方。鉴于本协议为双边协议,各方可同时作为披露方和接收方。

1.3. “关联方” 指一方的员工、管理人员、顾问、律师、审计人员、分包商,其为了实现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访问保密信息。

1.4. “商业秘密” 根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解释; “个人数据” 根据 2025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解释。

第2条. 安全信息范围

2.1.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a) 源代码、系统架构、算法、技术文档、未发布产品的信息(包括 Beta 产品);(b) 商业秘密、经营方式、战略、价格及商务条款;(c) 客户信息、客户名单、个人数据;(d) 基础设施信息、安全配置、漏洞及防御措施;(e) 财务信息、计划、项目;(f) 任何其他被标记或通知为保密的信息。

条 3. 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3.1. 保密信息不包括接收方能够证明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a) 在披露前已合法公开,或非因接收方的过错而公开;(b) 接收方在接收前已合法占有且不承担保密义务;(c) 由第三方合法提供且未违规保密义务;(d) 接收方在未使用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


第二部分 – 安全义务

条 4. 接收方的义务

4.1. 接收方承诺:(a) 对安全信息进行保密,其注意程度至少相当于保护自身安全信息的程度,但不得低于合理的注意程度;(b) 仅将安全信息用于双方之间协议/合同之目的(“目的”);(c) 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d) 仅在“知悉必要”(need-to-know)的基础上向相关人员分享安全信息,并确保该等人员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

4.2. 接收方不得在实现目的所需范围之外复制、重现、反编译、逆向分析保密信息;对其实际相关人员的任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如同其自身行为一样。

第5条. 个人数据保护

5.1. 若保密信息包含个人数据,处理该个人数据的各方须合规遵守2025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 356/2025/ND-CP 号法令以及 HiTechCloud 的个人数据保护政策(PDPD),包括关于同意、保护措施、影响评估及数据违规通知的义务。

5.2. 双方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存储和传输时加密、访问控制、日志记录)以保护机密信息,符合 2025 年《网络安全法》。

条 6. 信息泄露事件

6.1. 发现保密信息泄露、未经授权访问或丢失时,接收方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披露方,并配合调查、补救和减少损失。若故障涉及个人数据,双方应配合履行《个人数据保护法》2025及 PDPD 规定的违规通知义务。

第7条。法律要求的披露

7.1. 接收方在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提出合法要求或根据法律规定时获准披露保密信息,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事先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采取保护措施,且仅在要求的最低限度范围内进行披露。


第三部分 – 所有权、期限与终止

条款 8. 所有权

8.1. 除为实现目的而授予的有限使用权外,本协议不转让保密信息的任何所有权、知识产权或许可证。所有保密信息仍归披露方所有。

第 9 条。返还和销毁

9.1. 当目的达成、合同终止或应披露方要求时,接收方必须归还或销毁所有保密信息(包括副本)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但依据法律规定或合理的内部归档政策必须保留的部分除外——该保留部分仍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第10条、保密期限

10.1. 保密与安全义务自签署之日起发生效力,并在整个合作关系期间继续有效,且 03(三)年 终止后,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其他协议。

10.2. 特别针对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保密义务持续至该信息根据《知识产权法》不再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止——视具体适用情况而定,不受上述 03 年期限的限制。

第11条。违规、处罚和赔偿

11.1. 违反安全义务的违规方必须根据《2015年民法典》,对受害方承担全部实际发生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合理的修复费用和聘请律师的费用。

11.2. 鉴于违反安全规定所造成的损失通常难以通过金钱赔偿予以弥补,被违规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及其他措施,以阻止并终止违规行为。

11.3. 侵犯商业秘密、个人数据或网络安全之行为,还可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 12 条。有效期和终止

12.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或自乙方根据 2023 年《电子交易法》以电子方式接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履行完毕第 10 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12.2. 合作关系或服务合同的终止,不终止本协议项下仍具有效力的安全义务。

第 13 条。一般条款

13.1. 本协议受越南法律管辖。产生的争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若未达成结果,则由胡志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与《服务使用协议》的争议解决部分保持一致。对于乙方为外国组织的情况,各方可约定在 VIAC 进行仲裁。

13.2. 如果本协议的某项条款被视为无效,其余条款依然保持效力。任何修改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确认。本协议以越南语订立;越南语版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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